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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岁孩子进了敬老院

2000-04-19 来源:生活时报 宣武区法院 张贵红 我有话说

北京某街道敬老院里,有一个特殊的成员,一个正在上初一的十三岁少年,每天放学后都要回到这里吃饭、睡觉,他有爹、有妈,但是,他没有家。

这事还得从7年前说起,那时小军5岁,他的父母离婚了。他母亲提出离婚的理由是“双方感情破裂且男方现被判处7年徒刑”。法庭审理时,原、被告双方就财产分割、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了协议,最后,法院判决小军由其父抚养,并在判决书上注明:在张连福刑满释放前由其母谢芝敏代养。

这之后的7年,小军跟随母亲生活。1996年10月,张连福刑满释放,小军回到父亲身旁。谁知,刚过两年,1999年1月,张连福又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。这时,小军已经快小学毕业了,张连福身陷囹圄自知无力抚养孩子,于是,委托代理人向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将小军变更为谢芝敏抚养,由谢履行监护人的抚养和教育义务。

父亲正在服刑,无力抚养和教育孩子,将孩子的抚养关系变更为母亲,按道理说这样的案情并不复杂。但是,两个多月来,宣武法院少年庭的法官们却为此案颇费心思。

首先,找不着谢芝敏。作为被告,法院在开庭之前向她发了传票,但来的是陶然亭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同志、律师和小军。因为自从张连福被羁押后,小军也曾去找过谢芝敏,后来,谢以要上外地为借口把孩子支走了,之后,她便没有了踪影。街道的同志曾多次到她家里去找,结果都是无功而返。眼看着小军快成了流浪少年,出于责任和道义,宣武区未委会出面将他送入陶然亭街道办的敬老院。每月街道给敬老院350块钱,敬老院负责小军的吃、住。就这样,敬老院成了小军的“家”。

开庭时,因为被告没有到庭,法官就问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能否再提供一些谢芝敏的具体情况,小军竟脱口而出:“我记得我妈妈的生日,1962年8月28日……”

据了解,小军的母亲已经再婚,并且又生了一个女孩儿。另外,小军还有姥姥、姥爷和姑姑等。以前,小军有时也去姥姥家住几天,但是,小军的父亲知道后便去人家闹,于是,两位老人再也不敢“招事”了。而小军的母亲呢,目前谁也不知道她去了哪里。

也许谢芝敏也想儿子,也许她有难言之隐,也许她还不知道目前儿子的处境……但是,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,你一定能够感觉得到小军对你的思念,你一定还不知道孩子目前是多么需要你!

在这里我们不想对小军的父母过去的恩怨作任何评论,但是我们必须要说的是,为人父母就应当而且必须要承担责任,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,但首先是作父母的责任。如果作父母的不负责任、不尽义务,而是故意把孩子推向社会,那么,请记住:你将承担法律后果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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